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4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办发[2015]91号)要求,在自治区审改办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清单,此清单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同步进行调整。
二、为方便监督,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话: 0477-3863219。
三、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我旗将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清单的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