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今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今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方便社会监督,对某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话:0477-4215079。
四、此次公布《目录清单》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我旗将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清单的调整和优化。
序号 | 附件名称 | 文件大小 |
1 | 准格尔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xls | 1.42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