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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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4     作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内政办发〔2018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4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

  201813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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