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旅游市场主体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指导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责任。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照或者超范围从事旅行社、酒店、商场、商店、饭店、酒店、宾馆、旅社、旅游纪念品市场、土特产品市场等旅游相关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
二是加强旅游合同监管。结合我旗旅游实际,有关部门联动积极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实用性。积极开展旅游合同行政监管,严厉查处旅游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和收集点评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增强旅游者对“霸王条款”的甄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三是加强旅游品牌和旅游商品品牌保护。严厉打击旅游市场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一步加强民族特色商品与服务品牌、涉农涉牧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专用权保护,以注册商标品牌化引领产业化,推动辖区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向旅游经济优势转化。
四是加强旅游市场广告监管。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行社发布的旅游服务广告进行监测、检查和监管,重点查处利用广告对旅游者作虚假承诺欺诈游客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五是加强网络旅游市场监管。发挥网络市场监管平台功能作用,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网站、网页的巡查频率,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等网络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结合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景区、旅游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失信惩戒、守信获益的社会氛围,为诚信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