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1.新生儿参保须先落户,凭户口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已参加我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或参加鄂尔多斯市级(以下简称市级)职工医保的新生儿。
3.对新生儿户籍不做限制,父母和小孩户籍均不在我旗,但任意一方参加我旗基本医疗保险或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准旗)的,小孩可以享受参保待遇。
4.父母均未参加我旗基本医疗保险或市级职工医疗保险,新生儿户籍在我旗,不享受我旗新生儿参保政策,按普通成人对待。
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死亡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二、保障时间
1.新生儿出生当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可享受当年参保待遇。免费参保登记须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人),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保障待遇。
2.新生儿出生次年: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参保待遇与普通成人一致。对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次年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缴纳全额保费,即上年度人均总筹资额标准(2018年度人均总筹资标准为910元/人),全年享受保障待遇。
3.跨年度住院的新生儿,报销比例执行出院年度政策。
三、参保地的确定
1.父母任意一方在我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以享受参保待遇;
2.父母一方在我旗参加职工医保,一方在鄂尔多斯市内A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只能在A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3.父母分别在我旗和A旗参加的职工医保,则新生儿可以任选一个旗区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4.父母一方在我旗参加职工医保,一方参加市级职工医保,新生儿在我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5.父母一方在我旗参加职工医保,另一方不在鄂尔多斯市参保,新生儿可在我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6.父母双方均参加市级职工医保,或一方参加市级职工医保但另一方不在鄂尔多斯市参保的,选择父母任意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旗区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实际工作地点和缴纳医保费的单位地址不一致时,以缴纳医保费的单位地址为准。
四、所需材料
新生儿参保登记所需材料为:
1.参保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新生儿户口本及复印件
4.父母任意一方或监护人参保证明。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旗城乡居民医保的无需提供。
5.父母任意一方或监护人缴费单位地址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包含单位详细地址的有关证明)。仅父母均为市级职工医保或一方为市级职工医保但另一方不在鄂尔多斯市参保的需要提供。
6.死亡医学证明(新生儿死亡的需要提供)。
五、办理流程
1.监护人或代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新生儿参保登记申请。
2.各苏木乡镇、街道将新生儿参保申请资料交旗医保局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者,旗医保局予以及时录入。
3.有需要进行医疗保险报销的新生儿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后可携报销材料到各报销经办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