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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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5     作者:888-365.com     来源:888-365.com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旗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准格尔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 201号,修订本)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 《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 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773-2015)

(四)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通过预案的编制,使旗人民政府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根据以上原则要求,在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二、风险分析

(一)水源地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准格尔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2个(全部为地下水型,其中一个为截伏流水源地),其中城镇现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个,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2016年度水源地实际取水量850万吨/年,服务人口15.83万人,占全旗总常住人口的50.3%。

全旗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土地面积(主要为陆域保护区)1.9531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土地0.13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1.8181平方公里。

(二)主要风险分析

自2011年水源地划定批复以来,我旗未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但根据我旗饮用水源地划定及实际调查情况,我旗饮用水水源地主要环境风险源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及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等 3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根据我旗环境监察大队对水源地取水口中心20公里半径范围内风险源排查结果,陈家沟门水源地、薛家湾镇张家圪旦社区永兴店水源地和薛家湾镇唐公塔社区官板乌素水源地20公里范围内涉及两家工业企业,分别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长春气体供应站和准格尔旗凯达气体有限公司,均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主要生产乙炔、氧气、氩气。

2.流动源。准格尔旗龙口镇二水源保护区和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大沟村苗家滩水源分别有S103省道和S31呼大高速穿越,存在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3.非点源。布尔陶亥苏木东营子村截潜流水源地为潜水型水源地,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源地开采河谷冲积层潜水,水位埋深4~10m,含水层介质为中砂,水源地水质极易受到农业面源影响。

(三)事件分级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地质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 导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级别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地质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 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包括总指挥由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总指挥旗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协调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环保局局长(兼)担任,副主任由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局长和大路煤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旗委宣传部,旗环保局 、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局、农牧业局、安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经信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职责:日常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保障涉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应急职责为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发生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副总指挥职责:日常职责为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应急职责为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任务;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场外人员通报应急信息;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负责停止取水后公众日常饮用水调度;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指挥现协调场应急行动与场外操作。

协调办公室职责:日常职责为组织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的培训、演练等工作。应急职责为上传下达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相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

旗环保局:牵头制订、修订准格尔旗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出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和事件等级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及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进行应急监测及水源地污染物削减相关设备和样品购置、日常维护及管理,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指导调查处理和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苏木乡镇政府做好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旗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监测控制水源流量,提供水文资料信息。做好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参加事件调查和处置。

旗住建规划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水厂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及通报水厂水质异常信息。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水厂应对工作,执行水厂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进行水厂水应急监测。

旗卫计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及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事故发生后,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提出应对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苏木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

旗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经费预算和拨付,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支付和报销等。

旗公安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行为。负责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旗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其它类型的事故过程中,确保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旗国土局:规划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场地,安排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场地。

旗农牧业局: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于综合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地,在事故影响状态下,停止饮用水水源内农灌水取用。

旗安监局:防范企业生产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及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旗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事故状态下饮用水水源地内气象等信息共享。

旗消防大队:参与抢险救援,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旗经信局: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企业限水、停水工作,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需要,依照《准格尔旗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部门职责履行各自职责。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增加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二)苏木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明确响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旗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有关苏木乡镇政府向旗政府提出请求。

(三)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

专项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等。应急专项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应急处置组:由旗住建局负责,旗环保局、卫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旗住建局负责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卫计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应急监测组:由旗环保局负责,旗水务局、卫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旗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旗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旗卫计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旗经信局负责,旗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消防大队等组成。旗经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旗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应急专家组:根据饮用水源污染情况,设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饮用水应急处置专家、各应急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信息发布组:由旗宣传部负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国家、省(自治区)、市、旗(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包括对发生在省(自治区)、市、旗外有可能对我旗的饮用水源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

1.旗环保局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可通过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也可通过 12369 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旗安监局负责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3.旗交通局负责由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4.旗卫计局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5.旗农业局负责由农业面源污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将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出现问题的异常信息及时报至旗环保局,确保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对较大以上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旗政府。

(二)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

(1)旗环保局要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负责掌握饮用水源周边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等情况,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开展重点污染源、危险源的风险评估。针对重点污染源、危险源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设施和装备。

(2)旗安监局要加强危险源日常监管。负责掌握饮用水源的周边的危险源分布、危险化学物质种类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建立危险源动态信息库。

(3)旗交通局要加强流动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负责掌握流动危险源的动态信息,建立流动危险源动态信息库。

(4)旗卫计局要加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的预防监控工作。

(5)旗农业局要重点加强潜水型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工作。

(三)预警及措施

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旗及各苏木乡镇政府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事故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旗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和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2.预警措施。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水源地对应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3)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水质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及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苏木乡镇级或者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发现或者得知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2.信息通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其它还包括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危险化学品泄露)、公安(遇火灾爆炸)、安监、水利、卫生、农业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事故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应当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中应当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旗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旗政府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对于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旗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响应措施。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临时收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对于极端水文地质条件造成的流域性或局部性水质超标,采取临时性禁止、限制水污染重点源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对这些企业的排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2)保障应急供水。环保监测部门、供水企业、卫生部门加强水源地源头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适时采取有效的深度制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供水标准。

在发生Ⅰ、Ⅱ级突发事件造成供水困难或停水时,立即采取启动备用水源、应急储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3)水质模拟分析及监测。

①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确定发生点污染物浓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警告信息发布。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警告信息发布范围和方式,组织相关各级政府及时向水源地周边村镇、企事业单位等发出警告信息。

③跟踪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将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污染程度的变化信息及时报告旗环境应急指挥部。

④完善、修正应急措施。应急专家组根据最新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情况的变化,提出进一步的应急措施。

(4)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6)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四)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六、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为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

(二)物资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三)通信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完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八、监督管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按照本预案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由旗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饮用水源管理、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旗环保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旗政府批准。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解释。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水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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