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2018-01-20     作者:888-365.com     来源:888-365.com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和强化全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人民政府区域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因自然灾害造成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污染事件;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废气、废水、固废、危险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泄露的环境污染事件。

2.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发生大面积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旗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我旗的情形。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

(6)一类、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的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7)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

(6)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7)跨地级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下中毒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旗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5)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事件应急体制。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管理。

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立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如有人员变动不再另行文通知。

组  长:额登毕力格   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组长:陈俊波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侯相君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永军       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任志远       旗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园林局局长

张春林       旗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杨盛炜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秉智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包树桐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胜利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  智       旗财政局局长

高外荣       旗审计局局长

鲁攀林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栗建斌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军       旗煤炭局局长

越  峰       旗民政局局长

常挨厚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蔺建铭       旗水务局局长

吴文科       旗农牧业局局长

靳斐云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杨宏宇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于忠芳       旗林业局局长

杨  报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王钢铸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

张银文       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孙  斌       旗交管大队大队长

周蔚东       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

刘  舟       十二连城乡乡长

肖  建       暖水乡乡长

郭  睿       薛家湾镇镇长

王根厚       沙圪堵镇镇长

闫  飞       大路镇镇长

郭永林       纳日松镇镇长

杨沁宗       准格尔召镇镇长

刘彦平       龙口镇镇长

邬文亮       魏家峁镇镇长

李文权       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雪峰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福升       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  钧       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防止污染蔓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到位;认真组织开展伤员救治、预防警戒、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及应急处置信息。

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处理组、资金保障组、设备物资供应组、人员救治组、治安维护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等七个工作组。

(一)应急工作办公室

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旗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赵胜利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调查、处置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完成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现场指挥部

1.事故处置组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

成员单位: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卫计局、水务局、煤炭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消防大队、交管大队,发生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取样、监测和影响评估,防止事件蔓延和次生灾害的发生;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并针对污染事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在24小时内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给污染事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交通安全、事故现场保护、群众疏散和转移工作;组织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

2.资金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成员单位:旗审计局、民政局。

职责: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每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将日常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3.设备物资供应组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

成员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消防大队、交管大队。

职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提供应急救援资金、设备,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设备及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救助,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责:积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伤亡人员医学鉴定工作,对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5.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旗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和交通安全,防止矛盾激化;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6.新闻发布组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文化旅游广电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卫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煤炭局、发生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管委会、苏木乡镇和街道,旗广播电视台、报社。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成员单位:旗财政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发生环境事件所在地管委会、苏木乡镇和街道。

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加强污染源的控制,消除污染危害,特别是加强农业污染、水污染的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范围的安全供水保障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和安全运输,群众的损失鉴定、评估和安置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监控

1.旗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全旗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2.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对可能造成毗邻地污染的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毗邻地政府进行通报,并提供环境事件和处理所需信息。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旗环境污染源的种类、级别、数量、分布及产生情况,建立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黄河流域、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旗级、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重点流域、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旗环境保护局应加强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煤炭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5.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研究并建立我旗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组织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三)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旗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本预案响应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我旗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我旗严格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响应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信息报告

1.报送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环境保护部门(12369热线或值班电话)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4223244)。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

造成1万人以上饮水困难或需疏散转移100人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或疑似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污染或生化污染事件;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事发半小时内向旗环境保护局报告;旗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1小时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旗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旗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旗环境保护局报告;旗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盟市或跨省(自治区)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旗区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2.报送方式和内容

(1)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形式报告信息。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二)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依据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应急响应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和旗环境保护局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旗环境保护局负责事件核实,需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会同旗环境保护局研判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启动本应急预案,报请旗人民政府下达启动本应急预案指令,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依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2.旗环境保护局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负责人由旗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3.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旗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其它相关应急预案。

7.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扩大应急行动,应急指挥部可提请旗人民政府协调其它救援力量支援。

(四)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旗环境保护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做好监测情况的汇报工作,当监测能力不能满足事件处置要求时,可申请市环境保护局给予支持。旗环境保护局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经应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五)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稿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旗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拟定,经应急指挥部审核通过,由旗委宣传部发布,必要时,指定发言人对外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街道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旗环境保护局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和地理条件等,划定安全距离,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其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请求,经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经批准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信息发布

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旗环境保护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十五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及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通过后报旗环境保护局备案。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旗环境保护局请示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二)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旗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所有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应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当地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旗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旗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旗监察委员会、旗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依据其结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事发地乡镇、街道,旗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群众等各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能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三)保险理赔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险或其它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后列支。

(二)装备保障

旗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旗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旗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旗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我旗境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旗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旗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旗人民政府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旗人民政府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三)旗级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各旗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旗际救援活动,开展旗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伤害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五)本预案由旗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0
打印】【关闭
888-365.com主办    888-365.com办公室承办
蒙ICP备0600004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20004 技术支持:内蒙古汇联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