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2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预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 应急机制启动
4.3应急响应
4.4应急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检测分析评估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赔偿
5.3保险
5.4信息发布
5.5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经费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科技支撑
6.9社会动员保障
7 监督与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5预案管理与更新
8附则
8.1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旗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预防和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旗发生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旗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食安办主任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旗委政法委,旗委宣传部,旗发展改革局,旗民政局,旗教体局,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农牧业局,旗卫计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环保局,旗交通局,旗林业局,旗水务局,旗科技局,旗粮食总站,旗监察委员会,旗兽医局,旗城管局,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和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77—4853914。
2.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旗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公安局、监察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
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政府新闻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预测预警
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全旗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农牧业、公安、文化旅游、住建、民政、教育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3 报告内容
旗直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以下突发事件时,要立即上报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一)一次食物中毒20人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的事件。
(二)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的事件。
(三)发生在敏感时期,一次中毒5人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
3.2.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旗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3分析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1.2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必要情况下,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后,上报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农业、经信等部门以及各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4.1.3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4.1.4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旗食药安委报请旗人民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2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和Ⅲ级事故标准,需报请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鄂尔多斯市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机制。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我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I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鄂尔多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鄂尔多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应急响应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情况成立相关行动小组,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并及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鄂尔多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Ⅳ级应急响应
由旗人民政府现场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旗人民政府和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也应逐级报请上级部门,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应急指挥与协调
4.4.1进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4.2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4.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旗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旗食药安委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6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7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报上级人民政府,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1.3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旗环卫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
5.1.4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灾害赔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3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信息发布
5.5.1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5.5.2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旗委宣传部会同旗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并做好媒体现场活动的管理。
5.5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旗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旗直各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随时能够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3经费保障
由旗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旗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卫计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5.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旗卫计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机构的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8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旗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9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监督与管理
7.1宣传教育
7.1.1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1.2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级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旗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7.2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演练
7.3.1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3.2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4.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4.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旗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分级一致,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也应与此保持一致。
8 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相应规定
2.准格尔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3.准格尔旗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准格尔旗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doc